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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损害赔偿律师分享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0-09-30 11:17 来源:zlw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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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讲一讲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家可以认真阅读以下损害赔偿专业律师网小编悉心为您准备的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也可以关注专业损害赔偿律师网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乌鲁木齐损害赔偿律师分享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乌鲁木齐损害赔偿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乌鲁木齐损害赔偿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乌鲁木齐损害赔偿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4、乌鲁木齐损害赔偿律师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乌鲁木齐损害赔偿律师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6、乌鲁木齐损害赔偿律师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7、乌鲁木齐损害赔偿律师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8、乌鲁木齐损害赔偿律师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有疑惑,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专业乌鲁木齐损害赔偿律师网平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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